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文化体育领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文发〔2011〕141号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33号)和《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4号),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文化体育领域,加快文体事业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文化体育领域的实施办法》。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通知。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文化体育领域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33号)和《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4号),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文化体育领域,加快文体事业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体领域
(一)进一步完善支持公共文化体育建设的相关政策。采取采购、招标、以奖代补、行政划拨用地、减免税收等方式,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电影院、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体育场馆、健身房(室)等公共文体设施,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运作重点文化艺术项目。
(二)大力发展农村民办文化和体育。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农村文化室、篮排球场、电影放映队、民间职业剧团和业余文艺演出队。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资助和支持民办文化实体以公司加农户、专业加工户等形式,从事农村特色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活动。
(三)鼓励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经济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黎锦技艺、椰雕、琼剧、黎族歌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扩张项目的基础建设,支持民营资本介入文化遗产保护扩张项目中的盈利和非盈利性投资活动,形成一批具有海南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品牌企业。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的公司制文化企业以股权出质、出资,参与影视制作、发行、演艺等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或进入鼓励类和允许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享受有关改组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