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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出炉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官方表示,为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民众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从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提供、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应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地处中国西南腹地的贵州是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条例》指出,贵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以长征文化为代表的红色文化,结合民族文化、生态文化和历史文化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贵州还鼓励和支持通过文化展演、竞技比赛等方式,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传统文化空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

作为中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贵州在《条例》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同时强调,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未按照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借助中国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优势,贵州明确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加强数字化和网络建设与管理,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供给和远程服务能力,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贵州还将整合现有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互联互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大数据资源的开放利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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