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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涵考源(十)

来源:《一带一路》国学文化翠峰山论坛文集

作者:方铭

(接上文)

公正是良善人的追求,因此,历代暴君奸臣总是把社会向反公正的邪路上引导,贾谊《新书道术》说:“兼覆无私谓之公,反公为私;方直不曲谓之正,反正为邪。”《申鉴•杂言》说:“是故僻志萌则僻事作,僻事作则正塞,正塞则公正亦末由人也矣。”也正因此,在反公正的时代追求公正,就显得格外重要。徐错注“正”,以“守一以止”为说,也就是强调坚守公正的重要性。柳下惠说: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默?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论语•微子》)“直道”即坚守正义,“枉道”即屈从权势,阿谀奉承。《荀子•臣道》说:“从命而利君谓之顺,从命而不利君谓之谄;逆命而利君谓之忠,逆命而不利君谓之篡;不恤君之荣辱,不恤国之臧否,偷合苟容,以持禄养交而已耳,谓之国贼。”枉道之人是谄谀之人,是苟容曲从之人,是国贼。

《吕氏春秋•慎大》说夏然无道,欺压人民,民心积怨,商汤与伊尹盟,“以示必灭夏”。当兴师伐架的时机来临时,商遇大旱,商汤为了践行承诺,仍然兴兵诛集,“此之谓至公,此之谓至安,此之谓至信。尽行伊尹之盟,不避早殃,祖伊尹世世享商”。《昌氏春秋》之所以赞扬汤放禁也是“至公”,就在于商汤兴兵诛暴乱,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是为了解民于倒悬。

孔子说:“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孔子之所以反对“以德报怨”,就是因为“以德报怨”混淆了是非观,因此是不正直的行为,而“以直报怨”对事不对人,仇人做的是正确的事情,仍然应该支持。孔子说“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论语•为政》),“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论语•卫灵公》),“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论语•卫灵公》,正是立足于正直的原则,论是非不问朋党。

虽然正直即公正,但有些时候,直与正直无关,更与公正无关。《论语•卫灵公》载子张问行,孔子回答说:“言忠信,行驾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言忠信行笃敬就是“直”,言不忠信行不笃敬就是“枉”。孔子认为,言忠信,行笃敬是人类的普世价值,以此行走世界可以无往而不胜,言不忠信,行不笃敬,即使在乡党州里,也是会被人唾弃的。

《荀子•子道》说:“入孝出弟,人之小行也;上顺下笃,人之中行也;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领导人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领导人不能因亲情而徇私枉法。人民是国之根本,因此,群众不能因为尊奉领导的意志而违背亲情。《论语•子路》载,叶公对孔子说:“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回答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攘羊固然不对,儿子应该对父亲的过错有所谏诤。但是,如果屈从君主之势而举报父亲,无疑是违背人伦礼义的事情,也是不合于忠信、笃敬之道的。

孔子说:“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绞”本指两根绳子纠缠在一起,此处应通“校”,也可写作“校”,计较之意。孔子反对“绞”,就是为了把直纳入到公正的轨道上来。

公正的修养需要不断学习与历练。《论语•阳货》载孔子说“六言六蔽”,其中有“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又载子贡“恶讦以为直者”,“汗”指刻薄,发人阴私。《论语•泰伯》载孔子说:“狂而不直,侗而不愿,怪控而不信,吾不知之矣。”悾悾,旧注以为是“诚实”之貌,实当以“无知”解。一个人狂妄而不正直,年轻而不一心向学,无知而不诚实,就无可救药了。

八、法治释义

法治即以法治国,其内容包括法律至上,颁布宪法,立法、司法、行政权分置,以法律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不滥用权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等。法治与“专制”相对应。卢梭《社会契约论•论法律》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又说:“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自戊戌变法以来,中国人民致致力于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价值包含有“法治”内容,正是为共和制政体“正名”的必然选择。

“法”本写作“灋”,省为“法”。《说文》说:“灋,刑也。平直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法的本义是刑罚之意,而公正是其基本特征,所以以水之平为其基本价值。廌即獬豸,是能分辨善恶的神兽。《尚书•舜典》有典刑、五刑、官刑、教刑、赎刑等,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吕刑。《尚书•吕刑》说:“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刑即法。《尔雅•释诂》说法、刑、律皆常也,又说刑、宪、律皆法也。商鞅变法,称法为律,嗣后,有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宋称刑统,元称典章。《管子•七臣七主》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庄子•徐无鬼》有“法律之士”一词,《管子•七法》说:“论功计劳, 未尝失法律也。”“法律”连用,最晚出现在战国时期。

桓宽《盐铁•论诏圣》“法者 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刑罚就是惩处犯罪,这说明中国早期的“法”其内容相当于今日之刑法。在原始儒家的思想体系中,礼即今日之“法”。《史记•太史公自序》说:“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礼是调节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制度、田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法度。在现存早期传世文献中,《周礼》是组织法,《仪礼》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礼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外,还有关于立法原则的论述,包含有现在宪法等根本法的气象。《大戴礼记•本命》云:“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染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又云:“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是典型的实体法的例子,既规定了夫妻化离的七个要件,又规定了三种不可以化离的要件。又《礼记•曲礼上》有“侍食于长者”的规定,具体而微,甚至有“毋咤食”的规定,即食不出声。

由于礼与法的密切联系,因此,“礼法” 经常连接在一起。《周礼•春官宗伯》有“礼法一词,《庄子•天道》有“礼法数度”,《列子•周穆王》说“礼法相持”,《荀子•修身》说:“故非礼,是无法也。”《有子•王霸》说:“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大分也。”“礼法”联系在一起,所要表达的意思,正与今日所言法律接近。

战国时期的法家是最强调法的重要性的流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子等。李俚强调君主集权和重刑而轻罪•商鞅主张明法、胜法、严刑。明法就是让群众知晓法律,胜法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严刑即轻罪重刑。中不害强调用术推行司法,慎到强调以势强化法的执行,韩非子则倡导法、术势相结合的方针。《韩非子•有度》说:“刑过不避大臣,贫善不遗匹夫”。《韩非子•内储说上》说:“使吾法之无故,犹入润之必死也,则人员之敢犯也。法家虽然重规法,也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严肃性,但是,其出发点在维护君主专制,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家关于严刑峻法的观点,是社会逆流,是反法治的。《慎子•威德》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这明显是为恶法辩护。《汉书•五行志》说“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汉书•刑法志》说商教有连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参夷就是夷三族。商鞅还增加了肉刑、大辟、凿颠、抽肋、镬烹之刑。《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强制告奸,“不告奸者腰斩”,这样一来,百姓人人自危,互为仇寇。韩非子认为君主可以不用顾忌程序正义,使用如人质、禁锢、特务、间谍、监视、暗杀等活动来实现独尊的目的。《韩非子•六反》说:“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义之相怜也。”“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霸王矣。”孔子说:“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论语•卫灵公》)“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 其未得之也,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苟患失之,无所不至矣。”(《论语•阳货》)儒家坚守仁政底线,不因穷达而改变。而如商鞅、李斯之流,为了功名富贵而突破价值底线,窥伺君主的需要,投其所好,其负面影响是难以估量的。《汉书•艺文志》说法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说“法家严而少恩”,《隋书•经籍志》说法家“杜哀矜,绝仁爱,欲以威劫为化,残忍为治,乃至伤恩害亲”,这些对法家的批评,无疑都是正确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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