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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天君民互系性大约论及其当代价值——自化西宗三款六式框架而观(八)

作者:钱 爽 张耀南

西洋在“神约”出现之前实际上已经有了“约”观念,这种最早的“约”观念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但它对后来的中世纪“约”论思想并未产生直承之影响以至中断渐匿,却成为了西洋近世社会契约论思想批判并超越的对象。简单说来,古希腊“约”论思想是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基础之上的,国家与法律的权威产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前提之上,且个人必须服从之。因此,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立“约”的关系在古希腊政治生活中则“扮演着一个不太重要的角色”。只有在个人彼此之间立约的前提下,国家与法律方才从中产生,用以确保正义的实施,而作为个人的公民实际上并非服从于国家与法律,乃是服从于作为集体或社会共同体的公民群体。

在古希腊之后,便出现了以自然法为特征的“神约”理论基础及以耶教《圣经》为形式的宗教契约(“神约”,testament),它是神与人世间之王与民彼此达成并奉行的承诺原则及机制,并与先前古希腊传统的正义“约”论相结合,“王和人民在上帝面前平等,任何一方亵渎神灵,另一方都有权加以干涉和制裁”。这种“神约”对中世纪耶教神权政治及西洋近世社会契约论都有着深远影响。

在西洋中世纪及近世早期封建社会时期,一种以权力合法性为核心的统治契约(“政约”, governmental contract)论产生于封建政治权力结构之中。这种“政约”是君与民之间订立的,主要以民服从君、君保护民作为条件。所以“政约”中明确规定了君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其统治权的合法性来源于民的同意。这样看来,中世纪的“政约”则是人民与统治者之间所立之“约”,这就与古希腊时期个人与个人之间所立之“约”有所不同。因此可以说,中世纪之“政约”并非完全直承于古希腊“约”论思想传统,实际上是“与基督教的社会影响和中世纪的社会结构有着紧密联系”。所以,中世纪之“政约”或多或少与耶教“神约”有一定关联,“政约”之下的社会“是符合上帝安排的,这表明了’政约’对神学的依附”。当然,此时“政约”中神的权威作用显然已经让位于君(王)与民之间的作用了。君(王)对民的权威作用显然上升,因为在“政约”中的民“尚没有独立的地位”;但此时的民亦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王以承认正义为统治人民的条件,如违反这一条件,人民可行使废黜、惩罚之权”,但与君相比,民之作用仍甚微,“人民可以废黜一个帝王,却根本谈不上摧毁整个社会制度”。

而作为奠定近现代民主国家建构的理论基石且具有崇高历史地位的社会契约论,其社会契约(“社约”,social contract)得以订立之基础乃是个人与个人的相互关系。由原先处于某种自然状态的个人集合而构成人民,并在这种人民共同体的彼此内部关系基础之上相互订立“社约”进而产生国家,这就使得个人权利(private rights)得到了保护与尊重。实际上这样看来,“社约”就是古希腊“约”论思想在西洋近世民族国家阶段的延续与发展。在“社约”论者看来,只有建基于被统治者经由独立理性选择与判断所达成的自主认同之上的国家与法律才具有正当性,亦只有当作为政治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被统治者作出自愿承诺时才能实现服从于国家与法律的政治义务。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社约”强调的其实是具备人格独立及意志自由的个人(民)对国家与法律而言所具有的主体性地位。作为公权力(public power)的国家与法律在“社约”中必须接受以公民的身份参与政治生活的被统治者的不受约束式的评判,公民只须依凭自身独立之理性对公权力作出是否合法性之选择与判断即可,而公权力自身却无权自以为其公共行为是否是为民谋福利之正义者或善者。正因为如此,在“社约”中实际上是个人本身所具有的理性在扮演着对公权力正当性的终极审判的角色。事实上,西洋近世的“社约”论最终将居于社会政治生活下位的“民”(公民)及其所具有的理性的作用与地位抬升到了极致,神的作用早已黯然失色,以近现代统治者身份出现的居上位之“君”则完全成为了“民”所约之对象,在权力范围及运作方式上皆完全受“民”所规范及制约。

(二)结语:当代中华治国理政“约”论基础之选择

由上述可知,西洋政治哲学史上所经历的“神约”、“政约”与“社约”的三次“约”论及其思演变,始终以“契约”(contract)作为其“约”的具体表现形式,当然这种以有形文本形式为载体表现或许与中华“约”论有所不同。同时,在西洋政治哲学史上“约”论发展变迁过程中,其参与立约主体从神人(君与民)共立约演变为君民互立约,再由君民互立约进而演变为民与民之间的彼此相立约,日益呈现参与立约主体的单一化趋势:“神约”是由天国之神与尘世之人(君与民)共同订立之约;到了中世纪的“政约”阶段则将神从立约主体中排出,转而成为人世间的统治者(君)与被统治者(民)的上下之约;而近世的“社约”则将立约主体完全转移至居下位之民的手中,居上位之君只是民约之产物,并受民所制。与先秦墨家互系性通约论相比,西洋政治哲学史上的“约”论三次演变中或许只有“神约”阶段的神与人(君与民)共立约做到了与墨约“天”、“君”、“民”三极相似的参与结构,而随后西洋政治哲学史上其他“约”论的参与立约主体便逐渐将神与君排除在外,最后单一化并完全集中至民的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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