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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与儒家政治理论的建构(四)

来源:《孔子文化》第12期

作者:傅永聚、郑治文

(接上文)

当然,董仲舒在极力为君权至上张目的同时,他也深知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君主个人的权力过于强大往往会走向反面,造成政治动荡,甚或政权颠覆,这是有悖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有鉴于此,董仲舒试图用天的权威给君主以一定的约束。然而怎样运用天的权威来制约君权呢?董仲舒沿着“天人合一”的理论基线,提出了两套具体的办法。其一,利用天道规律及“四时之政”约束君主的政治活动。董仲舒说,“圣者法天”(《春秋繁露•楚庄王》),“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春秋繁露•四时之副》)。君主要以天道作为政治活动的摹本,君主的政治行为要遵循天的规律,不得随意扰乱。其二,利用天人感应即“天谴说”制约君主的个人行为和政策。董仲舒说:“《春秋》之中,视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汉书•董仲舒传》)假如君主滥用权力,逆天道而行,致使“国家将有失道之败”,天就会给予责罚,这就是所谓“天谴说”。因此,当君主见到“五行变至,当救之以德,施之天下,则咎除。”《春秋繁露•五行变数》从总体上看,“天谴说”在当时条件下不无一定的合理之处,受此影响,汉武帝万年的“罪己诏”开启历史上封建帝王自我批评的先河。

3.“三纲五常”之道

“三纲五常”的形成与定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大体上说它孕育于先秦面成型于汉代,是孔孟倡导的‘亲亲’、‘尊尊’、‘贤贤’等伦理道德观念经过《周易》阴阳说和天道观以及法家功利观念洗礼之后的产物。它的出现也与儒学的制度化进程相关联。”(刘学智:《三纲五常的历史地位及其作用重估》)汉儒董仲舒在儒家的制度化建设过程中明确提出了三纲五常思想。董仲舒以天人关系为根据全面系统地闸释了三纲五常并将其神学化。他把人间的一切都纳人阴阳轨道,强调一切伦常制度皆来源于“天”。“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的天是一个有着内在秩序的运动着的体系,“天道之常,一阴一阳”(《春秋繁露•阴阳义》),阴阳之道作为天的运行法则,直接规范着人们的社会政治关系。董仲舒正是基于阴阳之道而提出了阴阳合分论。他认为宇宙间任何事物或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必有与其相对的方面,形成一系列对应关系,如上下、左右、寒暑、昼夜、君臣、父子夫妻等等。这些关系都受阴阳之道的支配,天阳地阴,天君地臣,彼此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正是“天理”的体现。因此,自然界的“天理”外化于人类社会,运用于国家政治生活和家庭伦理生活,便是“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父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春秋繁露•基义》)就这段引文的内容来看,其中包含着三层涵义:其一,“合”即对立统一,阴阳之合代表天道。君臣、父子、夫妇三者是对立统一的范畴,并以天道为根据。其二,君、父、夫为阳,臣、子、妻为阴,阳尊阴卑,实际上包含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其三,正式揭橥“三纲”之名,并归之于“王道”,强调“可求于天”,即“三纲”系根源于天道。而“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传》),因此“三纲”是不变的政治伦常原则。这就是说,在君、父、夫与臣、子、妻相互对应的统一体中,君、父、夫处于支配对方的地位,臣、子、妻处于被对方支配的地位。这是因为,阳尊阴卑、阳尊阴贱是宇宙间不可违逆的法则。似此,即把“三纲”论证为一种尊卑等级特权统治的秩序。

董仲舒的“三纲”说与专制政体相结合,伦理为政治服务,表明了儒家伦理向政治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就今天的社会价值观来看,为封建政治服务的“三纲”确实是应该彻底否定的。

为了提高三纲在规范政治与社会关系上的有效性,他又提出了五常之道,即仁、义、礼、智、信。“五常”中的四端是孟子所提出的,董仲舒为了同“五行”相配合加上“信”一端,故称之为“五常”。“五常”不仅是调整君臣上下的永恒不变的准则,同时也是统治者推行“王道”的方法和工具。在董仲舒看来,“五常”是人的五种德行。常是恒常,意即仁、义、礼、智、信为人与人或人世间永恒不变的常规常理。五常不仅是人世间永恒存在的五种德行,而且是王者能否得到神鬼保佑的行为准则。因此五常与三纲不同,三纲可谓是以社会道德关系为基础建构的人间尊卑、上下的关系结构,而五常规定的是横向的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规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行为准则。即使在今天,五常也是不容摈弃的。当下社会,诚信缺失、道德滑坡,已经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了!

董仲舒率先把“三纲”与“五常”熔铸为一体,构成了完整的封建道德体系,为社会关系编制了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秩序网络,从而为中国传统社会建构了一个完整而系统的社会秩序与行为规范,其影响长达2000多年。

人们在诟病董仲舒“三纲五常”的同时,往往将其与封建等级制度挂起钩来。其实加强封建等级制度非自董子始。商鞅变法始作其俑,历代法家不断将其强化,董子只不过吸收了法家的这些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明确而已。在存在地主与农民两大对立阶级的封建社会中,等级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秩序安排。换言之,等级制度在那样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现实存在,而绝对平均主义的“乌托邦”是不可能实现的。

4.“德治”与“养民”

董仲舒在仁义伦理观上是与早期儒家一脉相承的,他主张在具体的政治生活中积极推行“仁义”的法则,而这一“仁义”的法则主要是针对统治者而言的。他要求统治者根据“仁义”的原则,在治国原则上选择以德治为主,要富民、养民、教民。

他遵照天人合一的认识逻辑,把实行德治说成是天意的体系。他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认为能以德安民是天选择受命之君的主要条件,受命之君要遵循天道“任德”以治理天下,于是实施德治乃势在必行。董仲舒认为,以德治天下主要包括行教化和施仁政两个方面。教化的根本在于各级执政者要自身清正。孔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为政治清明的主导方在执政者。而施仁政最主要的就是“养民”。针对因土地兼并造成的贫富悬殊的状况,主张限制土地兼并,“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汉书食货志》),以使贫富悬殊不要太大,做到“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春秋繁露•度制》)。另外,董仲舒虽主张以德治天下,但并不排斥刑罚,只是不可专任刑罚。他指出,秦之所以灭亡,是由于“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弃捐利义而恶闻之,其心欲尽灭先王之道,而专为自恣苟简之治,故立为天子十四岁而国破亡矣。”《汉书•董仲舒传》根据这种认识,董仲舒向汉武帝建议,必须当机立断,实行更化。所谓更化,就是拨乱反正,彻底改变自秦以来相沿成习的以法令刑罚治国的方针,采用儒家的德政说,以礼乐教化来治理国家。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表彰六经”。从此以后,儒家的德政学说就进人了实际的政治生活,成为指导国家政治的根本方针。

董仲舒建构的博大精深的新型政治理论体系,“紧扣时代脉搏”,适应了汉代社会的需要,成为汉代政治运作的理论支柱。这主要表现在:解决了汉政权的合法性问题,维护了汉帝国的安定和统一,由此带来了汉代长期的经济的繁荣与进步,成就了汉文明高峰;汉代儒家政治理论的成功实践,推动汉王朝建立了“大一统”的基本政治格局和礼乐行政制度,“为大一统的中国古代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成功范示,影响、造福中国和中华民族近两千年。”(柳河东:《董仲舒对政治儒学发展的历史贡献及现代意义》,“纪念董仲舒诞辰2200年暨董仲舒思想国际研讨会”论文之六。)(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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