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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涵考源(七)

来源:《一带一路》国学文化翠峰山论坛文集

作者:方铭

(接上文)

近代启蒙思想家严复认为国家的富强有赖于人人各得自由,《论世变之亟》说:“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不过,严复认为,“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这种看法显然是民族虚无主义的观点。孙中山在《民权主义第二讲》中主张中国要强盛,便要大家牺牲自由”。这是国民党走向独裁和专制的理论根源,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佛洛姆在《逃避自由》一书中指出,“人类历史也可说是日渐个人化及日渐获得自由的一个过程”,“人类的存在与自由,从开始起便是不可分的”。中国的历史也没有例外。中国文明史就是人民争取自由、反对独裁和专制的革命史。中国近代革命,更是处处有《人权宣言》的身影。康有为、梁启超提出建立“大同极乐世界”“纵民为之”。慈禧被迫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也包含了“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等内容。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条对人民的自由权利的界定,已经与《人权宣言》完全接轨了。20世纪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顺利传播,正是得益于马克思对自由的强调。《共产党宣言》说:“代替 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罗素《西方哲学史》把马克思的哲学归入“自由主义”哲学的一个部分,就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是要在全世界实现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压迫和剥削的人人平等、自由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把自由作为社会建设层面的第一价值, 既体现了对中国传统文化中追求自由主义的传统文化精神的继承,又体现了复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思想原貌的努力,以及与人类文明接轨的国际主义胸怀。

六、平等释义

“平等”即均平、均等、无差别。“平等”是现代法治体系建立的基础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辛亥革命以后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即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1914年,袁世凯颁布强化总统权力的《中华民国约法》,仍然保留了“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继承了辛亥革命的成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作为法律未语的“平等的概念,实际主要包含政治权利的平等和经济权力的平等。政治权利的平等就是凡我国民在一切政治活动中不受歧视的权力,经齐权利的平等就是凡我国民的生存权应该得到平等的照顾。

“平等”是法国大革命的主要口号之一,也是近代文明的最核心的成果。是否承认人人平等,是检验社会善恶的试金石。法国人皮埃尔•勒鲁在《论平等》认为法国大革命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词体现了“知觉—感情—认识”的一体性,“自由”是与“知觉”相应的政治术语,“博爱”是与“感情”相应的政治术语,“平等” 是与认识相应的政治术语。在自由、平等、博爱三个词构成的文明体系中,“平等” 是“自由”和“博爱”的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需要拥有自由的权利,是因为人人平等;人人平等,人人自由,才能像亲兄弟一样互相爱护。

“平等”一词在中国古代出现, 源自早期佛教经典传入中国时,译者以“平等”一词解释“三世”及“六道”轮回众生无差别的理念,即人与人之间、有情众生之间、有情众生与无情众生之间法性平等,际遇平等,地位平等。《金刚经•净心行善分》 说:“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楞严经》卷八说:“妙圆平等,获大安隐。”佛教认为众生的差别是因为善业、恶业的不平等引起的。在翻译佛教经典时,翻评者也以“平等”词作为主张经齐权利沟平之意义。如《百喻经•二子分财喻》说:“教汝分物使得平等,现所有物破作二分。”

就“平”、“等”的原始意义而言,都是均平、齐整之意。《住子•齐物论》所谓“齐物”的观点,即是说万物平等,无有差别。而名家惠施的“合同异”。阐述万事万物无非彼此,生死、善恶、美丑、是非、大小等相敌对之概念本质上并无有分别。按照庄子“齐物”之论及惠施“合同异”的观点,要认识到世间万物万事之间有区别,有联系,并可互相转化,更要认识到万事万物之间从本质和归宿上都是一致的,只有这样,才能摆脱世俗名利是非之累,实现精神的超越性。庄子和惠施的观点,实际与佛教的“平等”观殊途而同归。

虽然佛教经典使用的“平等”一词今天被广泛使用,但是,中国古代“平等”的观念并不始于佛教。就强调“平等”权力而言,中国传统价值观显然走在了世界前面。法国大革命以自由、平等、博爱”为革命目标,而孔子所提倡的忠恕、均平、仁义观念,与自由、平等、博爱相对应,而其内涵则更为丰富而深刻。其中“均平”即“平等”,也即“公平”。《说文解字》曰:“公,平分也。”《周礼•地官司徒》曰:“贾师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周代设贾师之官,即以平准物价,防止囤积居奇,影响公平交易。《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载,光武帝中元二年二月,光武帝崩,十二月甲寅,汉明帝下诏:“其务在均平,无令枉刻。”《后汉书•虞傅盖减列传》载虞“台郎显职,仕之通阶。今或一郡七八, 或州无人。宜令均平,以厌天下之望。”《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小种鲜卑轲比能“每钞略得财物,均平分付,一决目前,终无所私”。这里的“均平”,不仅仅指经济权利,有时也包括了政治权力。(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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