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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正式实施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十八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因素: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非遗保护的决策部署,将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规制度。二是通过立法解决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三是细化完善2011年实施的《非遗法》,增强可操作性,推动该法在海南落地实施。四是将我省非遗保护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规定》围绕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遗这一主线,坚持立法与非遗保护精准有效衔接,坚持突出海南特色,坚持务实管用,充分吸纳和体现近年来我省非遗保护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经验和做法,从完善非遗保护体系、加强非遗传承传播、促进非遗的合理利用等方面作出了有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的规定,推动解决非遗保护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特点:(一)完善制度,健全非遗保护工作体系在上位法的制度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非遗保护工作体系:一是弥补上位法仅规定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空白,建立了我省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二是总结形成分类保护的实践经验,明确根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如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采取优先安排保护经费等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或者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三是对实践中存在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支持措施不到位问题,规定县级以上旅文部门对项目保护单位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场所、保护补助费用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性公益活动、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与人才认定等具体措施。(二)多措并举,提升非遗传承传播水平传承传播是扩大非遗社会影响力,提升非遗可见度,展示非遗保护工作成效,深化非遗保护意识,推动非遗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一是加强政府支持传承力度,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海南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音乐、舞蹈、戏剧、体育等代表性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建立完善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非遗馆、博物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传承体验设施等措施。二是针对我省非遗传承后继人才缺乏的问题,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组织代表性传承人等参加相关研习培训,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教育培训等措施,培养非遗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三)加大支持,促进非遗利用和发展合理利用是让文化遗产“活起来”,实现非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打造海南特色文化品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要手段。一是《规定》结合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明确了推进非遗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公园、酒店、商场等措施。二是支持社会各方主体参与非遗合理利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在场所提供、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登记工作。目前,我省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32项,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82项,市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300多项。其中,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于2009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首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9名,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49名,市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900多名。《规定》的出台,为做好新时代海南非遗保护工作,推动海南特色非遗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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