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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天君民互系性大约论及其当代价值——自化西宗三款六式框架而观(四)

作者:钱 爽 张耀南

(三)《墨经》通约论学理之揭隐

本节文字的最后部分便是立足于前文之论述进而解读出《墨经》中所阐述的“通约”及其通约论究竟是什么,这既是本文逻辑环节至关重要之处,亦是著者突破历代治墨学者所诠释的墨家通约论进而阐发出墨家通约论的新见之处。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墨家通约论得以构建起来的三款参与者(著者简曰墨家通约之“三极”),分别是“法”、“君”与“民”,此三极之间以双向的单“若”构成的双“若”为桥介彼此交互而呈互系性关系。在《墨经》之经文及经说文中,我们可以直接得到如下两对互系性关系:

1、由“君,以若名者也”,可得出一对“君”“名(民)”互系性关系:“君”若“民”、“民”若“君”;

2、由“佴,然也者,民若法也”,可得出另一对“民”“法”互系性关系:“民”若“法”、“法”若“民”。

我们再将这两对互系性关系运用墨辩之“推””加以推类之:

由“君若民”和“民若法”推得“君若法”;

由“法若民”和“民若君”推得“法若君”。

这样一来,实际上在《墨经》之经文及经说文中含有“法”“君”“民”三极的六种互系性关系。若我们再稍加整理,便可得出完整的如下图的“法”“君”“民”三极彼此之间的互系性关系:

在著者看来,这样的“法”、“君”是《墨经》中所阐述的“通约”之真谛:“通约”其实是一种互系之“约”。”在这种互系之“约”下,“君”不仅可以约“民”,“民”亦须约“君”,“君”与“民”在彼此交互中实现了互“约”;不仅如此,在“君”与“民”之外还存在“法”参与到这种互系之“约”中来,“法”既约“君”又约“民”,同时“君”与“民”亦对法有其“约”。也就是说,“君”与“民”依乎“法”的同时,“法”亦顺乎“君”与“民”。

事实上,著者在前文中所述的“通约”之三类异见,每支异见持有者实辄只看到了《墨经》“通约”之一隅,却未能察见其大全:持“君统约而束民”之观点者,只看到了“君”约“民”的一面:持“民”相约而立君”之观点者,只看到了“民”约“君”的一面。

综上所述,所谓“通约”之“通”、实辄乃互系之“通”,其包含“统”“共”与“同”三重含义于一身。而“法”、“君”、“民”则作为“通约”之三极同处于平等交互的关系主义语境中彼此互约,没有任何一极可以逾越其他两极之上而成为至尊至高无上者,或成为政治的唯一合法性及合理性权威或基础。这便是本文之核心与关键–《墨经》通约论之学理。 二、《墨子》三篇通约论之应用发微

对《墨经》中的通约论进行学理性诠释,这为重新建构先秦墨家“新”通约论思想并窥见其大全迈出了最具关键性之一步。在学理性诠释中,我们便可发现作为通约论之三极–“法”、“君”、“民”在学理上是彼此互系而“约”的。具体而言,《墨经》中的这种所谓的彼此互系而“约”分别表现为“君”“民”共约、“君”约“民”与“民”约“君”三类。当然在著者看来,《墨经》之理论实是整个先秦墨学之原理所在,在《墨经》指导下的具体应用与发挥则散见于《墨子》其他诸篇之中,通约论本身亦概莫能外。著者以为,在《墨经》中以学理性是体现出来的通约论,其具体应用可分别见于《墨子》一书之“法仪”、“七患”及“辞过”三篇之中。其中,“法仪”篇是《墨经》中“君”“民”共约“法”这一学理的具体应用,“七患”篇是“君”约“民”这一学理的具体应用,而“辞过”篇是“民”约“君”这一学理的具体应用。著者将于本节之下文中对《墨子》一书此三篇之文字作通约论应用层面之分析。

(一)“法仪”篇:“君”“民”共约“天”(“法”)之应用发微

在“法”“君”“民”三极互系通约体系中,“法”是有具体所指的一极,但并非所谓的“法制”、“法规”一说。弄清楚了“法”这一极究竟是何,便可知《墨子》一书之“法仪”篇所体现出来的互系性通约关系的具体应用究竟是属于哪一类了。

在《墨经》中,墨家便对“法”者是何有过明确界定,《经说上》所云“法,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便指明了“法”者本身是何。而在《墨子》之“法仪”篇中亦出现了与这条经说上文字内容为相近的有关“法”的表述:

百工为方以钜,以圆为规,直以绳,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已。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墨子·法仪》)

由此可见,《墨经》经说上文字所言之“法”当与“法仪”篇所言之“法”有内在关系及密切联系。因此著者以为可将上述二者进行互文性解读。这样一来,上述两段文字中所共同涉及到的“法”便可通而释为“法度”。墨子”认为,“法度”的存立依凭,上至平天下,中至治国,下至齐社会与修个人层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及作用: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工辩也。(《墨子·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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