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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天君民互系性大约论及其当代价值——自化西宗三款六式框架而观(二)

作者:钱 爽 张耀南

有关这一说法之所以可能,可从谭戒甫先生之解说中获得重要理论支持,谭氏有云:“尚贤上篇也把’远鄙郊外之臣’和’四鄙之萌人’同说。”故“臣”与“萌”皆可同指处在上位之“君”的属地内生存并活动的居下位之民众,如此则“臣”与“萌”可合而以具有居下位的民众之意的“臣萌(民)”一词释之。那么这样一来,“君”便与“臣萌(民)”成为相对而存在的上下位者。若在这样第一种“臣”“萌”合释的情况下,则“君臣萌,通约也”这一经文实辄应句读为“君、(与)臣萌(民),通约也”。由此观之,该情况下所谓的“通约”也就发生在“君”与“臣萌(民)”二者之间了。

其二,“臣”“萌”分释。“臣”若与“萌”分而释之,那就是指与“君”相对而言的存在群体,有学者释其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各自所属之官吏。但著者认为,对“臣”的释义亦不能太过狭隘,仍应从更为广义之视角对“臣”加以把握。因此在著者看来,“臣”不仅只止于卿大夫之所属,凡居于上位者之所属(即居下位者)皆可曰“臣”,故泛而论之可将与上位之“君”相对的居下位者统而曰“臣”。

“萌”若与“君”分而释之,则可有两种情形的释义在著者看来是较为妥当的:

一为谭戒甫先生所释。谭氏并不以诸家皆多释“萌”为民氓而为然,他举《韩非子·难一》之语例以表明自己对“萌”义之理解,著者较认同之。谭氏有云:“韩子难一篇云:「四封之内执禽而朝名曰臣;臣吏分职受事名曰萌。」或属古有是说,而墨家亦承用之。”以著者观之,此所谓“萌”者,便有上下位者各分职受事以安其分、正其位之意。若在这种情形下,则“君臣萌,通约也”这一经文实辄应句读为“君、臣,(彼此皆)萌,通约也”。由此观之,该情形下所谓的“通约”也就建立在上之“君”与下位之“臣”二者彼此“分职受事”的基础之上了。

二为清人于鬯所释。于氏以“盟”释“萌”,著者亦认同之。于氏有云:“萌,盖读为’盟’,故曰’通约’也。……要即连读谓’君与臣盟’耳。”以著者观之,此所谓“萌”者,便有相互订立盟约之意,也即表明上位之“君”与下位之“臣”彼此立盟起约以明各自职分并相互以为信,上下位双方皆依盟约之定各行其是而无僭越。若在这种情形下,则“君臣萌,通约也”这一经文实辄应句读为“君(与)臣(彼此)萌(盟),通约也”。由此观之,该情形下所谓的“通约”也就建立在上位之“君”与下位之“臣”二者彼此“立盟起约而誓信”的基础之上了。

如若我们仔细推敲,便会发现尽管分释的两种说法各异(谭氏侧重职分,于氏侧重盟信),但实际上于氏所释之义与谭氏所释之义在本质上可以认为是相同的,二者皆体现出“通约”实乃居上位之“君”与居下位之“臣”彼此互动而成者。我们虽尚未对“通约”这一范畴进行考察,但仅凭在“臣”“萌”分释的这一可能情况中“君”与“臣”所体现出来的彼此关系,便可初步推测所谓的“通约”或许是一种具有交互性的“约”的形式。当然,在“臣”“萌”合释的这一可能情况中,“通约”亦发生在“君”与“臣萌(民)”二者的关系之间,由此亦可初步推断此时的“通约”亦或是具有关系主义性质的“约”的形式。那么综上来看,虽然“臣”与“萌”在解释上有合释与分释两种可能,但最终解读的结果都似乎表明,“通约”这种“约”的形式须建构于“君”与“民”的互系性基础之上。所以我们可以断定,“通约”其实是一种存在于“君”与“民”之间的互系性的“约”的形式。

那么,所谓“通约”究竟是何?其所具有之互系性究竟又是何种表现?这就需要考察“通约”这一范畴本身了。但是,在梳理历代治墨学者有关“通约”本身之释义时,著者发现诸学者对“通约”这一范畴的解读可谓是异见丛生。统而概之,大约有三类异见:

些学者释“通约”为“统约”,即“君”自上而统治并约束其下之“民”(著者简曰“君统约而束民”),这种解释侧重认为墨家有尊君而轻民之思想;

另有学者释“通约”为“共约”,即“民”自下而相约并推举一人为上之“君”(著者简曰“民相约而立君”),这种解释侧重认为墨家有重民而抑君之思想。而在持“共约”看法的学者中,更有部分学者之释义颇具西化色彩,直接将“通约”进一步释为西洋近世之“社会契约”(或曰“民约”),以此西洋之“社约”所具有的“民立宪(法)而约君”之特征对应诠释“通约”一词”;

此外,还有少数学者释“通约”为“同约”,即上“君”与下“民”共同受约于“天”(著者简曰“君民共而同天”),这种解释侧重认为墨家有君民同顺天之思想。

以上有关“通约”范畴之见解,可谓错綜纷繁,究竟取何者更胜?何种诠释更与“通约”本身所具有的互系性质切符?若直接凭著者上述文字加以探究,是无法得出称心如意的结果的。因此,以著者观之,我们还须暂存“通约”范畴之释义而不论,转而先考察《墨经》另一条经文及其他两条经说文,而后借助于此三者再反观“通约”范畴所涵之义理,这样或可洞察墨家“通约”范畴之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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