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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思维与抽象思维之交战(二)

作者:赵涵

从原始图画文字到殷商甲骨文,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人很善于捕捉事物象的特征来进行分析。我国纳西族的文字东巴文就是用图画文字表现宇宙万物,虽然这是一种不成熟的文字系统,但可反映出中国人最初的思维方式。及至殷墟甲骨文,当上万片记载有文字的龟甲出现时,展现的不仅是成熟完善的古文字,而是当时鲜有人触及的思想世界。这些象形文字生动的展现了殷商时期的社会活动和思想状况,亦是对当时思想信仰的一种解读。

为什么文字能影响思想,从而导致东西方因表意文字和字母文字产生相异的思维方式,有学者解释道:“中国语言单音节,无词形变化,这使得辨别抽象语义与具象语义变得不如有前后缀的印欧语言那么容易了。的确,相较于有着丰富词形变化的印欧语系来说,没有词性变化的汉字,更容易发展出象思维而非抽象思维。

2、《墨经》“故、理、类”的逻辑思维方式

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各家各派有不同的思维方式,象思维是一种整体的、动态的、直觉的思维方式。但这并不是说,中国没有逻辑分析的传统,《墨经》表现的就是一种逻辑的、实验的、分析的、精确的思维方式。晚清孙诒让著《墨子间诂》,认为《墨经》中有逻辑学。《墨经》逻辑是后期墨家对先秦百家争鸣和自然科学的总结,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墨子》一书有六篇在逻辑学上有重要价值,即《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六篇,一般认为是战国后期墨者所作,是先秦逻辑发展的一个高峰。这六篇合在一起,就是通常所称的“墨经”。“墨经”也称之为“墨辩”,西晋鲁胜以为“墨子著书,作辩经以立名本,惠施、公孙龙祖述其学,以正刑名显于世”(《墨辩注叙》)。其中主要涉及词语意义及知识问题的辩论,所论之问题多与名家问题有关,包括“坚白同异”“牛马非牛”之论。

在逻辑学方面,古希腊有亚里士多德“三段”(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论格式,古印度有陈那因明“三支”(宗、因、喻)论格式,而中国也有墨家“三物”(故、理、类)论格式。可见,在春秋战国时代,古代中国的逻辑学可以与古希腊逻辑学、古印度因明学鼎足而立,并成为世界三大逻辑系统。《大取》:“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其中提出“故”“理”“类”三个基本的逻辑学概念,这是进行推理或论证的基本成分和前提条件。在推论中,“察故”“明理”“知类”,就可以推出新的命题。

“故”是进行逻辑推理的前提。《墨子·经上》:“故,所得而后成也。”《经说上》:“故也,必待所为之成也。”《经上》:“故者,非性所生,得人为乃成。”《说文》:“故,使为之也。”段玉裁注:“故,今俗云原故是也。”“故”指形成或产生某一事物或结果之条件和依据,是墨辩逻辑常用术语。《经说上》进而将其区分为“小故”和“大故”,“小故”是某一结果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大故”是某一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经说上》:“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 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建立一个命题,需要充分的理由,否则会产生荒谬不实的结论,故《大取》曰:“夫辞以故生。”论题要使人信服,就必须用“说”的形式,“说”的作用是揭示“故”。《小取》:“以说出故。”《经上》:“说,所以明[故]也。”

“理”,是规律、道理,即事物的一般规律和法则,“理”与“道”“法”“效”在墨家著作中可以互相解释,可理解为判定言论是非的标准。周云之先生说:“’理’在《墨经》中只有一种解释,即指事物的一般规律。”《墨经》推论正是根据“理”而来,由此进行归纳、演绎推理。《经说下》:“论诽之可不可,以理”意为批评的正确不正确,不在于话的多少,而在于是否依据理,是否用客观真实之理去评判。

“类”,表面意思是相似、相类,实际上是指由事物性质所决定的同异界限与范围。《说文》:“类,种类相似,唯犬为甚。”《广雅·释诂》:“类,象也。”墨子曾提出“察类”“知类”的思维论辩原则,《墨经》对比范畴进行了更系统的论证。“类”的概念可说是整个推理论证中最核心的逻辑范畴,将某一事理推之同类事物,此包含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两个方面。“类”一方面表示事物的“同”,《经上》:“同,重、体、合、类。”“类同”,是指几个事物有共同点,可以形成一个类别,如一些具有四蹄浓鬃长尾特征的动物可称之为“马”,形成“马”类,同类之间可以进行推理。《经说上》“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即是此意。《小取》提出“以类取,以类予”,就是在进行论证之时必须符合事物同异的类别。另一方面,“类”也包含“类异”。《经上》:“异:二、不体、不合、不类。”《经说下》:“之(当为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此即“类异”,并说异类的事物不能相比,这是推理的重要规则之一。如果超过同类的界限,没有同类事物的比较和支持,就会引起逻辑混乱,故墨家学派在学术争辩中经常运用“类异不比”的原理驳斥对方推论中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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