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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德刑兼施”政治伦理观探论(一)

作者:吴来苏

由于宗法传统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一向以道德审视一切。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观与伦理道德密切相关。政治是具有伦理色彩的政治,伦理是以政治原则为中心的伦理。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继承并发展了传统儒家”为政以德”的政治伦理观,在”天理君权”的政治主张基础上提出了”德刑兼施,德主刑辅”的政治伦理观。这一思想不仅曾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统治产生过重要的影响,而且对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朱熹”德刑兼施”的政治伦理观的提出有它的认识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首先,”必践于实而不为空言矣”是朱熹政治伦理观的认识基础。

朱熹是讲知行统一的。他所说的”知”指”知其事之所当然”;他所说的”行”,是指”行其所知之行”。知与行的关系在道德上表现为人的道德观念与对既有道德观念的”实行”、”践履”、”躬行”的关系。他说:”既致知,又须力行。若致知,而不力行,与不知同。”这就是说如果不把已知的道德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就只能是无处安泊的悬空的道理。朱熹的知行统一的认识论在他的政治伦理观上表现为体用统一,即”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朱熹为”正心、诚意、修身”是体,”齐家、治国、平天下”是用。他说:”治天下,当以正心、诚意为本。”体用统一,有体无用是”迂腐之儒”,有用无体是”俗士功利”。这两种”皆不足与论当世之务矣。”朱熹的政治观就是源于这一基本精神的践履。他留心观察社会政治的利弊,提出了整顿官制以增加行政效率,整顿财政以苏民困,移兵屯田以减轻民力,严刑治赋以保护无辜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政治主张。他甚至还曾多次当面要求皇帝本人”正心诚意”、”存理去欲”,为天下作出节制贪欲的表率,以安天下百姓之心。

其次,继承”内圣外王”的儒学思想是朱熹政治伦理观的理论基础。

朱熹的政治伦理观继承发展了儒家的为政之说,所谓”内圣”就是经过道德践履,提高人们内在道德素质。所谓”外王”就是施外于”王政”。即以仁义治天下。具体为举贤才、养民、富民、轻赋、薄敛。朱熹为政之说基本上是儒家内圣外王与仁政德治思想的继续。他将孔子”为政以德”思想中的”政”解释为”正”。他说:”政之为言正也”。这”正”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是统治者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做到”正人先正己”。他说:”正人之不正也”。”不正”就是有私欲,只有去”私欲”才能”正心”,只有正心,才能治国、平天下。二是统治者要”不生事扰民”,而要”爱民如子”。国家要”理财以养民为本”,应”爱养民力”,限制徭役、赋税。特别当”民力之未裕”之时,更应克去私欲,使民生存下去。”平易近民,不政之本”。朱熹称”明德新民”,也就是”内圣外王”。朱熹说:”新民必本于明德,而明德所以新民”。把”明德”与”新民”结合起来就是把修身外化为治国平天下。朱熹认为只有造就出儒家的理想人格,才能拯救南宋的社会危机。其三,土地兼并剧烈,社会危机严重是朱熹的政治伦理观的社会基础。朱熹生活的南宋时代,是一个动乱的时代。随着南宋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的激化,朱熹萌发出他的忧患意识和政治思想。这是一种必然的历史现象。南宋时期,北方的金王朝每年向南宋人民勒索大量绢帛和金银,南宋皇帝向金朝皇帝屈膝称臣,借以换取不入侵的空洞保证。宋统治集团内部在对抗金问题上斗争激烈,各地农民纷纷建立抗金组织,民族矛盾十分尖锐。与此同时南宋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危机加深。南宋人民的灾难不仅来自金统治者的侵扰,而且来自以赵构为首的南宋统治集团的压榨,南宋统治集团借政治特权疯狂争夺和霸占土地。随着兼并土地的加剧,赋税剥削也十分苛重,苛捐杂税层出不穷,正如朱熹揭露的”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致使农民起义接连不断,空前频繁。起义者把反对民族压迫、民族投降与反对统治者赋税地租剥削结合起来,严重威胁南宋统治政权的巩固。面对当时严重的社会危机,不少思想家忧国忧民,研求救治的方案。恩格斯曾说过,任何一种新的学说”它的根源深藏在经济事实之中”。朱熹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现状下提出了”德刑兼施,德主刑辅”的政治伦理观的。

此外,朱熹注重史学的现实价值。他说:”读史当观大伦理,大机会、大治乱得失。”看史是”看治乱如此,成败如此”,指出读史是为了总结和吸取前人的治乱、成败、得失的历史经验教训,以历史为借鉴”多有补于世教”,朱熹”德刑兼施”的政治伦理观是在考察历史、研究各朝代治乱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适合南宋统治需要的治国之道。

朱熹的”德刑兼施”的政治伦理观是以儒家为政思想为主导,吸收法家思想中的治国之道提出来的。朱熹之前传统儒家的政治伦理观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孔孟的政治伦理观。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孟子说:”发政施仁”、”以德行仁者王”。第二阶段是荀子的政治伦理观。他从战国末期封建制的建立和中央集权专政的需要出发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政治伦理观。他说:”人无礼则为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同时又认为”法者,治之端也”,”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在礼与法的关系上,荀子认为礼是法的总纲,是枢要的指导原则,法是按礼的原则而制定的具体条例。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第三阶段是董仲舒的政治伦理观。董仲舒将社会政治和阴阳四时五行相结合,用阴阳五行的顺逆来说明”任德为任刑”的政治伦理观。他说”……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之大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成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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