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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德刑兼施”政治伦理观探论(三)

作者:吴来苏

朱熹”德刑兼施”的政治伦理观同他其他的政治观点一起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统治者所尊崇,成为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的社会秩序的工具。但他这一政治伦理观中的合理因素值得今天现代化建设中法律与道德建设所借鉴。

市场经济的启动与拓展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发展的大势。我们在看到它活跃经济,解放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看到在经济生活中所出现的商业欺诈,伪劣赝品、剽窃商标、坑蒙拐骗等行为的屡屡发生。这里面既有经济运行和行政管理上的问题,也有法律不健全和道德上的问题。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调控手段,所不同的是法律起强制约束的作用,而道德则起自觉约束的作用。只有法律与道德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调节社会生活。必须看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只能在历史给定的条件下展开。我国曾是小生产的汪洋大海,即使到现在,自然经济的成份比重也不少。实际上,我国的市场经济不仅要在经济落后的条件下起步,而且也被置于自然经济衍生的小生产观念的包围之中。

现代市场经济是既重法律秩序,又讲求社会道德的。但是在小生产的眼光里,市场经济就是放任自流,自由散漫,无拘无束的经济。那些缺斤短两,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营销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小生产无组织,无纪律,无秩序,无约束意识的反映。尽管市场经济是现代化经济,但活动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的素质和经营作风未必是现代化的,甚至远远滞留于小生产观念之中。

这就不仅需要加强法制建设,以健全各类具体法律条文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机制,而且需要加强道德建设,提倡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以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可见在市场经济中,我们也应坚持”德刑兼施”的思想,要正确认识德、刑关系。

首先,道德是人的自律机制。

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与个体内心信念调节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社会个体只有具备了良好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操、道德意志,才能建立起富有自我评价、自我监督、自我控制和自我完善能力的人格调节系统的自律机制。马克思指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人的道德素质的提高,”个人无论在生产上和消费上都是全面的”,正是人在道德上达到了完全的自律,于是每个人便获得了”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就确定为思想道德建设。

其次,法律是人的他律机制。

法律是依靠军队、监狱、法庭等国家机器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它要求人们必须维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法令、政策、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以确保稳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带有外在强制性。它将人们的行为约束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如果人们的行为超出了法律的界定,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于人们的道德自律水平还比较低,法律便成为维护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再次,道德与法律密切相关。

道德是扬善的,而法律是惩恶的。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离开了人们的道德信念与道德觉悟,任何法律都将难以发挥其威摄作用。法律是道德的保证,离开了法律的保护,道德就会变得软弱无力,沦为空洞的说教。在现阶段,道德法律化是非常必要的,道德的自律程度标志着社会的进步和人自身的完善。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对道德理想的追求,有一个由不自觉到自觉的发展过程,这也是一个由他律进入自律的过程,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是以法纪、法规、制度、命令等强制手段紧密联系的,只有少数先进分子是自觉遵守。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道德才会成为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法律也将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人们的行为就将完全受人们的内心信念所驱使。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可以借鉴朱熹”德刑兼施”的政治伦理观,借助法律与道德两种调节手段,对社会经济与社会生活进行调控。一方面要抓道德建设,进行舆论的宣传与教育,提倡人们的道德修养;另一方面,要抓法制建设,借助法制的强制作用维护道德,只要我们坚持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两手抓,就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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